第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相关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

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