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科学合理、公正公开原则,将省人民政府分配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落实到排污单位。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