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不得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在划定的特定场地内设置的露天烧烤饮食摊点,应当使用环保餐饮灶具,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

禁止在下列场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

(一)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

(二)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和经营场所,应当按照要求安装并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确保油烟达标排放,不得将油烟废气排入地下管道。

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