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施工单位具体负责施工现场的扬尘防治工作。扬尘防治工作现场应配置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现场扬尘防治措施的具体实施和日常检查工作。

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