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报送相关管理部门。

参与工程建设的施工、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制定施工、运输扬尘污染防治方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