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十八条有效在居民住宅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等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石化、制药、油漆、塑料、橡胶、造纸、饲料等易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项目。已建成的,应当逐步搬迁或者升级改造。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