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新建、扩建石油、化工、电力、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建筑陶瓷等重点行业高排放、高污染项目。城市建成区内人口密集区、环境脆弱敏感区周边的石油、化工、电力、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建筑陶瓷等重点行业高排放、高污染项目,应当限期搬迁、升级改造或者转型、退出。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