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监测、评估和运维机构的监管,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