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监测、评估和运维机构的监管,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

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