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