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用地第六条有效市、县(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向社会公示等方式,征求相关单位、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