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入学需求,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提出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政府投资建设计划。

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