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全民健身工作,各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监督、指导全民健身活动广泛开展。
教育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学校体育工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健身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基层公共服务体系,组织、协调本辖区的全民健身活动,指导、支持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根据各自职能特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