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计划地建设公共体育设施,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提供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促进全民健身事业均衡协调发展。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