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全民健身条例/第二章 全民健身活动第十二条有效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传统节日和农闲季节,组织开展与农村生产劳动和文化生活相适应的全民健身活动、农民运动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定期举办全民健身运动会,组织日常性全民健身活动,支持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本地区居(村)民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并协助上级部门做好全民健身工作。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