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有效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效能问责、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等处理,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超越、滥用职权的;

(三)野蛮、粗暴执法的;

(四)利用职权牟取私利的;

(五)弄虚作假、徇私枉法,庇护违法人员的;

(六)非法收费或者截留、私分、挪用罚没财物的;

(七)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申请回避的;

(八)采取利诱、欺诈等不正当方式,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法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

(九)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后,不采取措施纠正而放任违法行为持续存在的;

(十)对申诉、控告、检举者打击报复的;

(十一)拒绝或者阻碍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十二)未按照规定对执法过程进行记录,或者故意修改、删除和损毁音响记录信息的;

(十三)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