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行政执法监督实行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报告;

(二)查阅、复制、调取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

(三)询问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并制作询问笔录;

(四)组织实地调查、勘验,或者进行必要的录音、录像、拍照、抽样等;

(五)依法委托进行鉴定、评估、检测、勘验等;

(六)组织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

(七)对重点或者专项问题督促有关机关处理;

(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采取行政执法监督措施时,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