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负责法制审核的部门、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时应当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是否适格;
(二)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四)行政裁量是否适当;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执法是否超越权限;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
负责法制审核的部门、机构应当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对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