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法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指导、监督本系统的行政执法工作。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