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行政检查结束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将行政检查的结果当场告知被检查人;需要等待检验、检测、检疫结果的,应当在收到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告知被检查人。被检查人对行政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行政执法机关申请复核。

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领域的行政检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