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行政执法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确切地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和补正期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要求补正的,应当予以受理;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