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建立行政执法案卷,将办理完毕的行政执法事项的调查记录、证据、文书和审核签批等材料,以及记录行政执法过程的声像和电子信息等资料,及时归档保存。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