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实行行政执法统一格式文书制度。

省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作本系统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格式文书,并报省人民政府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法的部门备案。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行政执法文书格式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