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三章 行政执法一般程序第三十一条有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期限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程序启动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执法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并告知当事人。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经延长期限后仍不能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确需继续延长期限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将延长事由告知当事人。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