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行政执法程序由行政执法机关依职权启动,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

行政执法机关依职权启动程序,应当书面报请本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的,可以先行启动,并在一个工作日内补办批准手续。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申请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当场如实记录,并经申请人确认。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