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章 行政执法机关与行政执法人员第十三条有效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公示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省级执法机关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