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行政裁量权适用的范围、种类和幅度,并向社会公示。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作出决定,并在行政执法决定文书中对裁量权的行使作出说明。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