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工作责任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