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将大件废弃家具投放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交由收集、运输单位处理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