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应当实行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置的模式,鼓励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市场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生活垃圾的转运给予财政补助和支持。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