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第四十一条有效处置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收集、运输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有权拒绝接收,并向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