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处置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收集、运输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有权拒绝接收,并向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