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第三十九条有效城乡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分类处置:(一)可回收物交由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回收利用;(二)易腐垃圾采用生化处置为主的综合处置方式;(三)有害垃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烧发电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生活垃圾经过处置产生的生物肥料、炉渣、飞灰等,应当在符合环保要求的条件下,通过生产建筑材料、还田、绿化等方式进行综合利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