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城乡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分类处置:

(一)可回收物交由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回收利用;

(二)易腐垃圾采用生化处置为主的综合处置方式;

(三)有害垃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

(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烧发电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

生活垃圾经过处置产生的生物肥料、炉渣、飞灰等,应当在符合环保要求的条件下,通过生产建筑材料、还田、绿化等方式进行综合利用。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