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第三十八条有效收集、运输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有权拒绝接收,并向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