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应当实行绿色办公,优先采购、使用可以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推广无纸化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