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 源头减量第二十条有效有条件的集贸市场、超市、食堂、餐饮单位以及城乡居住区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易腐垃圾处置设施设备,就地处置易腐垃圾。推进洁净农副产品进城。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