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六章 雷电灾害防御第三十一条有效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设计方案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审核。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5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