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

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设计方案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审核。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