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五章 人工影响天气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机构具体负责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空域管制、公安、通信、交通等部门应当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