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市政设施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处分;市政设施维护单位不履行巡查、养护、维修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对责任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