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城市供水企业工作人员在城市供水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或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