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供水经营第十七条有效禁止下列盗用城市公共供水行为:(一)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上打孔、连接管道取水;(二)绕越计量水表取水;(三)改动计量水表封印取水;(四)人为致使计量水表停滞、失灵、逆行等,使水表少计量或不计量取水;(五)其他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行为。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