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禁止下列盗用城市公共供水行为:

(一)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上打孔、连接管道取水;

(二)绕越计量水表取水;

(三)改动计量水表封印取水;

(四)人为致使计量水表停滞、失灵、逆行等,使水表少计量或不计量取水;

(五)其他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