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七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4月8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