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地方立法应当从本市实际出发,体现地方特色,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 规定。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