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提出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附立法对照表以及其他参阅材料。修改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