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十四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应当明确提案人、提请时限;未按时提请审议的,提案人应当书面向主任会议说明情况。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4月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