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拟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应当开展立法项目评估。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根据立法项目评估情况,提出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年度立法计划:

不属于地方立法权限的;

不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的;

立法时机不成熟的;

(四)其他重大原因可能影响立法项目完成的。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