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教育、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