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教育、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