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设有害垃圾集中点临时存放有害垃圾。有害垃圾集中点应当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要求。

有害垃圾由所在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组织上门收集,并使用密闭车辆运输至有害垃圾集中点临时存放,定期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

铅蓄电池等危险品的收集、运输、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