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管理区域,该单位为责任人;

(二)机场、火车站、客运站、地铁站、公交场站、码头、体育场馆、演出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为责任人;

(三)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集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四)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社区居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五)建设工地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六)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广场等附属设施,清扫保洁单位为责任人;

(七)农村居住地区,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