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和经验成果,营造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