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条已修改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