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条已修改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由此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补偿。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